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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濮阳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9|来源: 信用河南 |浏览次数:1664|专栏: 省级政策 分享到: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牵头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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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濮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濮阳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4个方案》(濮政办〔202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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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强化承诺主体诚信责任意识,构建以信用承诺为引领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为目的,建立健全与事中事后监管紧密结合的事前信用承诺推行机制,实现全市范围内信用承诺统筹签订、管理和应用,开展信用承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形成“承诺+监管”信用闭环管理,营造“有诺必践”的良好信用环境,推进“信用濮阳”建设,进一步擦亮濮阳信用名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资源整合等推动作用,分步骤、分阶段推动信用承诺相关工作。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引导承诺主体主动作出承诺,但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性条件。


          2.分类实施、便民高效。按照信用承诺类别,各部门分类制定信用承诺书模板,优化信用承诺签订流程,最大程度提升信用承诺签订便捷性。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实现信用承诺电子化、系统化、智能化管理,加强信用承诺动态维护和更新,提高信用承诺管理效率。


          3.共享联动、协同监管。推动信用承诺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及政府和市场间共享,强化信用承诺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用承诺应用。建立完善承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实现事前信用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紧密联动,构建以承诺为引领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


          (三)信用承诺对象和类型


          1.信用承诺对象。信用承诺的使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重点职业人群。


          2.信用承诺类型。信用承诺类型主要包括证明事项型(告知承诺型)、容缺受理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等6类信用承诺。


          (1)“证明事项型(告知承诺型)”是指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


          (2)“容缺受理型”是指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审批替代型”是指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时,部分证明材料等要件可用信用承诺书替代。


          (4)“信用修复型”是指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依规向有关单位提交的信用承诺书。


          (5)“行业自律型”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


          (6)“主动公示型”是指引导承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或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规范承诺要素和内容


          1.《信用承诺书》要素。《信用承诺书》主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2.《信用承诺书》内容。《信用承诺书》主要条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提供给注册登记单位、行业管理单位、司法单位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若违背此承诺等失信行为,将依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信用承诺推行制度机制


          各级各行业主管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法律法规、职责权限和行业特点,以及工作实际,参照承诺要素和内容自行制定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以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指导各类主体作出承诺,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并记于承诺主体名下,形成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15日前)


          (二)加强信用承诺统筹管理


          1.推进承诺管理智能化。落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调整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上报数据标准》,进一步完善市信用平台信用承诺子系统,推动各领域、各部门信用承诺管理工作向线上整合,做好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全国性信用系统的承诺信息共享,对各类信用承诺进行分类管理,将信用承诺纳入承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承诺主体基本信息、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履行等信息的自动归集、整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2.实现承诺公示集中化。各领域、各部门要及时将信用承诺和守信践诺信用信息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依托信用承诺子系统将同一主体的信用承诺相关信息汇总,生成“档案式”综合信用承诺书,按不同承诺类型对该主体相关承诺内容进行集中公示,为承诺主体、政府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告知承诺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


          1.贯彻落实《濮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濮阳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濮政办〔2021〕1号)、《濮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濮政办〔2022〕22号)中针对告知承诺事项、“容缺办理”事项,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单位应将承诺主体做出的告知承诺信息告知有关监管部门,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监管部门根据承诺的具体内容进行动态监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承诺主体履约情况反馈行政审批单位,同步归集或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告知承诺书和履行情况一并纳入承诺主体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主体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双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发现承诺主体未按信用承诺履行义务、信用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不当利用信用承诺恶意骗取证照、补助等情况,应及时查处,将其失信信息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和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纳入承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实施信用承诺动态管理


          建立信用承诺事项和信用承诺书模板动态更新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增减告知承诺制事项,调整信用承诺书模板,通过本部门网站和“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并指导承诺主体在相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按照最新的信用承诺书格式作出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部署安排(2022年9月10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谋划,制定本业务领域推行信用承诺的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实施办法,部署到位。


          (二)建立机制,有序推进(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统筹梳理制定本部门本业务领域的信用承诺格式文书,以先行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为引领,明确承诺环节、承诺类型、承诺内容等事项,全面开展信用承诺,通过本部门网站和“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三)开展检查,强化监管(2022年11月起常态化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部署已经先行开展的证明事项型(告知承诺型)、容缺受理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等信用承诺,要运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手段,依法依规履行核查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根据承诺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信息化条件采取下列核查方式:


          1.在线核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信息核对的,在办结行政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核查。对许可条件是否完备的许可事项、及需要实地查验的证明事项,实施现场核查。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机关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第三方评审。对承诺许可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含量高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委托第三方对许可条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核查结论。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后3个月内完成。


          4.协助核查。对相关证明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行政审批部门难以独自核查的,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双随机抽查。对声明类承诺以及在发放许可或办理行政事项时不需要核查的许可类、证明类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6.专项检查。对涉及虚假承诺内容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在日常监管或检查中发现承诺主体承诺不实的,应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检查结果要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


          (四)总结完善,巩固提升(每年12月底前)。在推进过程中,适时总结推进效果,不断修订完善信用承诺事项,依托市信用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信用记录,强化公示运用,综合运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等手段,检查承诺执行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信用承诺管理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信用承诺管理机制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细化责任分工,按照时间进度,落实信用承诺机制在本部门的实施和应用,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完善内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定期收集信用承诺工作进展信息,针对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及承诺主体践诺行为监管等重点任务进行内部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和完善。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承诺的异议、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信用承诺监督的积极性。


          (三)加强技术支持。加快市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优化升级,提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和效率,优化完善信用承诺子系统,进一步提升信用承诺管理智能化水平。


          (四)建立督导机制。建立信用承诺专项督导机制,定期督导各级、各部门信用承诺工作情况,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实施信用承诺评价,评估结果纳入年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评价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考核体系,并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


          (五)加强宣传引导。依托“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各部门网站、微信服务号等媒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承诺主体自主、自愿、自觉作出信用承诺,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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