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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发布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国内有真正的365平台吗_365提款失败怎么办方案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
一、工作目标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部门管理效能,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环境。
二、工作范围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守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可以纳入 “红名单”管理范围: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2. 因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市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 因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且守信行为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相对人有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的。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主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核实,失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可以纳入 “黑名单”管理范围:
1. 因重大失信或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的。
2. 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确认或备案的。
3. 未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开工,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4.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
5. 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
6. 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
7.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8. 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的;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的。
9. 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
10. 矿产资源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超规模违规开采或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安全生产、不按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矿产资源浪费或自然生态环境破坏,拒不改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的。
11. 在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中监理单位、中介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因自身原因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造成土地破坏的。
12.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定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三)列入信用“红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对外公布日期为准。“黑名单”的有效期直到信用修复完成或认定部门依法依规撤销。
三、认定程序
(一)信用“红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1. 信息收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对符合信用“红名单”管理制度情形的,确定初步名单。
2. 审核认定。初步名单应与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列入信用“红名单”。
3. 信息公示。审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会审后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4. 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最终名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信用鹤壁”网站集中公示,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 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内,被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存在失信行为,或发现信用“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经审查属实的,应从信用“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二)信用“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1. 信息收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对符合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确定初步名单。
2. 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核实不应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3. 审核认定。对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4. 信息公示。审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5. 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最终名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信用鹤壁”网站集中公示,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 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完成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可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7. 延期管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四、奖惩措施
(一)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 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
2. 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依法限制参与我市任何类型的土地、矿产、“招拍挂”交易竞买和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投标工作。
2. 依法限制从事自然资源领域和规划领域测绘活动。
3. 依法限制购买不动产国有产权交易。
4. 依法限制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等项目。
5. 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将信用“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机制抓紧、抓牢、抓细、抓到位,成立以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开发利用科(权益科),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县(区)局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牵头科室,抓好组织领导。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区)局要在各自业务办理过程中,遵照国家相关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切实履行信用承诺制及本办法规定事项,严把“联合惩戒”关,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产生成效。
(三)明确责任,追责问责。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区)局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健全失信惩罚制度,严格落实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并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对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力、制度建设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或不查询、不兑现“红黑名单”奖惩措施的,尤其是对失信“黑名单”曝光的企业和个人没有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